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的若干意见
2020-08-24 10:28:05 |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的
若 干 意 见
豫政〔2019〕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动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生物育种中心)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观,立足河南、服务全国、面向全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实现生物育种产业自主可控发展、技术创新与品种创新融合发展为目标,以集聚全球一流人才和行业优势创新资源为途径,加快基础理论研究中心、分子生物育种中心、种质资源创新中心、农业信息服务中心、技术试验基地建设,着力构建模块化、流程化、信息化、工业化的现代生物育种体系,努力将生物育种中心建成全球生物育种创新引领型新高地、全国种业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田”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航母”集群。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搭建核心组织架构,基本建成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企业孵化、人才培养与合作交流、产业互联网等平台,高质量完成若干国家育种领域重大创新任务,集聚一批世界一流的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一批突破性农作物新品种并实现规模化种植。
——到2025年,具备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攻克并掌握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形成比较完备的生物育种研发布局,开发出系列化的生物新品种,构建成熟高效的商业化育种体系,种业产业化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
——到2030年,成为全球著名的生物育种创新企业,孵化出若干“专精特新”创新型中小企业,推动形成千亿元规模的生物育种产业集群,带动我国生物育种产业基本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
1.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出资4亿元,新乡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新乡平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亿元,河南农业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亿元,作为河南生物育种中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省财政对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生物育种中心建设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科院、新乡市政府)
2.将生物育种中心建设项目列为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筹省相关财政资金予以重点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将生物育种中心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纳入财政科技资金和有关涉农资金扶持范围,发挥郑洛新国家自创区创新创业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综合开发基金作用,引导带动金融资金、社会资本支持生物育种中心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
4.统筹现有科技资金对生物育种中心建设期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科技信贷业务纳入省“科技贷”范围,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支持生物育种中心及下属板块成立的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
5.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支持生物育种中心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新乡市政府)
(二)强化人才支持。
1.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进入生物育种中心工作的,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对其核心成员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安家费,并连续5年按其所作贡献给予重奖。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新乡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新乡市政府)
2.对生物育种中心引进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3年内由新乡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生物育种中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获得的由省政府或以省政府名义发放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新乡市政府)
3.支持和鼓励省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到生物育种中心挂职或开展合作研究,可保留其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享受生物育种中心所任岗位相应的薪酬、持股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农科院、科学院、各省辖市政府)
4.对引进的省内外体制内优秀人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博士)或海外优秀人才,符合人才编制使用条件的,核定人才编制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对进入生物育种中心工作的省内具有事业编制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不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由省农业科研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返回原单位工作后所聘职称不变,不占用原单位职称职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6.支持生物育种中心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充分保障科研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在规划办理、用地审批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在生物育种中心建设期内,鼓励新乡市调配本地人才公寓,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新乡市政府)
7.对进入生物育种中心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落实当地政府出台的科研事业单位、高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责任单位:新乡市政府)
8.生物育种中心引进的全职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申请到新乡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入园)原则,按其就学意愿,由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到新乡市公办学校就读。(责任单位:新乡市政府)
9.对生物育种中心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办理签证、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依据公安机关签证规范办理居留许可。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入境后可按照规定变更或申请居留许可。(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乡市政府)
(三)强化研发支持。
1.将生物育种中心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与创制、基因分型、种质资源数据库、生态因子数据库、重要农艺性状遗传机理解析、遗传操作等关键技术研究择优列入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并纳入科技部与省政府会商议定任务,探索联合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2.支持生物育种中心创新体制机制,适时将其认定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3.支持生物育种中心建设省级研发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农村厅)
(四)强化要素支持。
1.保障生物育种中心建设用地和科研用地需求,加快推进项目选址、土地征收和供应等工作,争取国家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作为试验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新乡市政府)
2.将生物育种中心建设项目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障土地、环境容量、水、电、燃气、供暖、宽带网络等需求。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强化全过程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电力公司、新乡市政府)
3.鼓励新乡市围绕生物育种中心发展需求,建设道路、公共交通、生活服务、生态环境等配套设施。(责任单位:新乡市政府)
(五)支持产业发展。
1.优先支持生物育种中心企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与生物育种中心孵化平台合作,培育孵化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2.支持生物育种中心产业互联网平台与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农业物联网综合服务平台、智慧农机信息管理平台、农业大数据中心等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为生物育种相关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
(六)优化发展环境。鼓励生物育种中心在人才激励、收益分配、成果转化等方面大胆探索,对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和无意过失,只予纠正,不作负面评价。(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审计厅)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和新乡市政府组成的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科院,负责日常工作。在生物育种中心建设期间,从省直有关部门和新乡市抽调人员充实办公室力量,共同推进生物育种中心建设。
(二)建立会商制度。建立省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商制度,统筹研究涉及国家层面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
(三)强化责任落实。新乡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细化支持政策,明确责任分工,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形成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