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2-08-11 16:37:36 | 来源:豫政办[2015]82 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建设质量强省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标准评价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 8 个。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质量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届时成立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质监局,负责省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评委会秘书处(省质监局)负责起草省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次评审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专项评审组须由 5—7 名评审员组成,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5 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采用卓越绩效模式管理 1 年以上并提供包含 3 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省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 3 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的。
(四)近 3 年内国家级、省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或出口产品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的,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 3 年内参加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 3 年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情况的。(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细则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省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次省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秘书处(省质监局)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次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告要求,如实填写《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申报书》,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委会秘书处(省质监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评委会秘书处(省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省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评委会按照一定比例审议确定拟奖名单,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省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第十六条 评委会秘书处(省质监局)对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获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获奖单位,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并报经省长审签后,由省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省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秘书处(省质监局)应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省长质量奖称号, 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并予以曝光,该单位 6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 4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 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 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省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一条 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秘书处(省质监局)应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