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高新区鼓励创新驱动发展人才政策 14 条(试行)
2022-08-10 17:55:00 | 来源:新开党字〔2021〕39 号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和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发展和服务保障体系,引进培养高新区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结合高新区实际, 制定本政策。
一、引进产业需求的高层次人才。针对区主导产业、关键技术需求和重大创新项目,或符合高端紧缺人才目录的高层次人才,承诺在区内企业服务 5 年以上,经审核认定,按照高层次人才 A、B、C 类分别给予个人600 万元、300 万元、60 万元奖励。
二、全面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按照高层次人才类别,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其创业项目不低于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支持;经综合评估,可分别给予其创业项目最高 5000 万元、1000 万元、300 万元项目股权投资。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1 亿元项目股权投资。其中,成功获得市场投资机构投资的,可给予最高
30%、不超过 500 万元的项目跟投;分别给予其创业项目提供不低于 300 平方米、200 平方米、100 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 年内免租金。
三、支持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创新。按照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的业绩情况,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最高 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支持,用于科研投入和新产品研发。
四、营造人才发展有利环境。按照高层次人才类别,分别给予最高3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的首次购房补贴或不超过 300 平方米、200 平方米、150 平方米免租住房。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 10 年且贡献突出的, 无偿获赠免租住房。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购房、户籍、子女教育、配偶就业、旅游休闲等一站式便捷服务。针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相应需求提供资源协调和专人服务。
五、实施高层次人才激励。拥有博士学历、正高级职称及副高级职称的三类人才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测算激励额度。
六、创新协同灵活引才模式。支持“产业+项目+人才”的协同引才, 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对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含 3 年)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含国内及国外),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服务、“候鸟式”聘任、科研和技术合作、成果转化、专题服务、人才租赁等方式,每年为用人单位工作不少于 2 个月,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经认定后,每年按照劳动报酬 20%给予生活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七、加强经营管理和产业人才引进。对于服务高新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产业人才,且承诺在高新区企业全职工作 3 年以上的,给予最高 30万元奖励。给予最高 50 万元首次购房补贴或每人提供不超过 100 平方米免租人才住房。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 10 年且贡献突出的,无偿获赠免租住房。
八、差异化奖励企业骨干团队。针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的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实现税收留区部分达到或超过300 万元,一次性给予企业骨干团队最高 50 万元奖励;针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的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实现税收留区部分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给予企业骨干团队总计 10 万元奖励。
九、建设可持续人才梯队。对于在我区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内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按学历层次三年内分别享受每人每月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的生活补贴。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首次购房补贴或三年内分别享受每人每月 1500 元、1000 元、500 元的租房补贴。同时,针对参与高新区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创新项目,或符合高新区最新紧缺人才目录,或驻新高校本科毕业生,企业可推荐已连续服务三年的人才。经认定后,可一次性享受 10000 元人才补贴。
十、建设高层次科技创新载体。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一次性分别奖励 2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对于新获批组建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新引进组建的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及分支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十一、探索“人才贷”等创新金融产品。联合本地金融机构,针对 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企业及其个人,开发“人才贷”等信用贷款。
十二、提供多类型贷款贴息服务。对于高层次人才(团队)设立的科技型企业,3 年内用于构建固定资产的银行贷款利息由区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小微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其经核准的上年研发投入经费总额的 50%的贴息补助支持,且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三、完善市场化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引才作 用,鼓励人才中介组织、科研机构、人才工作站、各类院校等具有专业和资源优势的机构举荐人才,对符合高层次人才标准并通过认定的,给予举荐单位或个人最高 10 万元奖励,或是价值等同的实物资产。
鼓励人才中介组织、科研机构、人才工作站、院校等机构设立紧缺人才的培育、认证和供应基地,按照“先运营后补贴”的原则给予最高 10万元补贴或最高价值 10 万元的实物类资产。
鼓励并引导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专业化的企业人才服务队伍,精准分析及匹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需求,助力企业实现人才引进、技术和项目合作。根据专业服务队伍的建设及服务成效,每年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资助。
十四、强化企业人才意识。针对具有先进的人才工作理念、完善的引才育才机制和适宜人才发展的企业,且在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结合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贡献等指标,每年确定不超过 5家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家企业可享受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定制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 50%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本人才政策试行期三年,由新乡高新区组织和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