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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2-08-10 17:46:33 | 来源:新开[2020]98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引导全区各行各业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高新区总体质量水平,助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乡高新区主任质量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奖) 是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全区和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单位(组织)。

第三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以单位自愿申请、不增加单位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主任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获奖单位不超过 3 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设立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评委会主任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评委会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组长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科学技术局、区社会事务局、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区服务业促进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领导小组,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组长兼任。根据评审需要, 评审办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选聘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主任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主任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主任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拟定奖励单位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主任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主任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主任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主任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主任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主任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推荐拟奖单位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申报单位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单位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 3-5 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

(一)按照年度评审方案完成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评审工作,提出进入现

场评审单位的建议;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单位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单位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8 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单位申报主任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高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引领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小企业组织需具有良好成长性、可推广性;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并逐年增加(政策性因素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等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上年度位于行业领先地位,近 3 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小企业组织需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企业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 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

第十二条 为保证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以保证主任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评审由评审办发出申报主任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主任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新乡高新区主任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照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办组建评审组,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打分。材料评审时间一般每个单位一天,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单位确认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按照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提出建议拟奖的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推荐拟奖单位名单,并将单位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

第十九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办提交的推荐拟奖名单,组织评委会成员对推荐拟奖单位逐一进行现场核查,集中进行陈述答辩和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拟奖名单,得票数必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 并形成书面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由评委会提请区管委会批准拟奖名单。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由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表彰和


 

 

奖励,并由主任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单位 2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主任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主任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并反馈至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审办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主任质量奖的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主任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区管委会主任批准撤销其主任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争创市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单位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三十条 评定的主任质量奖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请, 经复评合格的,重新颁发证书,但不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评定指标。

第三十一条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在获奖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或其他违反主任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由评委会提请区管委会撤销其主任质量奖,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主任质量奖的单位,5 年内不得申报主任质量奖。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新乡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201070 )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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