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办法
2022-08-10 17:42:39 | 来源:新开[2017]25 号为加快新乡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实现创新发展,推进区内企业尽快上市、挂牌,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上市(IPO)、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的企业。
第二条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高新区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或新三板转板上市的:融资 2 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高新区给予奖励 200 万元;融资达到 2 亿元以上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高新区给予奖励 800 万元。其中,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新三板转板上市的企业,通过河南省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待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首发申请材料后,高新区先给予 100 万元奖励,上市成功后再按照上述奖励标准予以补齐。
第三条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高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四条 对在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展示板和交易板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和 50 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新迁入我区的已上市、新三板挂牌、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按照我区上市、挂牌企业予以奖励。
第六条 享受本奖励办法的企业,应承诺获得奖励后 5 年内不迁离高新区或进行撤销,否则退还奖励资金。
第七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在启动企业上市(IPO)、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计划后,到高新区金融管理局进行备案,列入高新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向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请,由金融管理局、财政局联合审核,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执照,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企业上市情况、募集资金额度和投向,发展规划等);企业上市(IPO)、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成功的凭证材料(验原件);金融管理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备注:因机构合并,该办法由高新区服务业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