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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

2022-08-10 17:39:53 | 来源:新开[2018]237 号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16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745 文件精神, 加快聚集和培育电子商务企业,促进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第二条 本政策优先支持入驻经我区认定或重点培育的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基地、中心、楼宇的各类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章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积极引导电子商务企业集聚

(一)对新入驻经我区认定或重点培育的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基地、中心、楼宇的各类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1000,补贴标准 10 元/租赁价格不足 10 元的,按实际租赁价格补贴,同一企业累计享受房租补贴不超过三年。

(二对区内企业或机构每引进一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且当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10 万元、20 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引荐企业 2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或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第四条 积极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入驻我区

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建设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对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等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发展

对提供第三方支付、数字认证、系统建设、数据库管理、大数据处理、云计算、交易安全等专业技术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纳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 万元、1000 万元、1500 万元、2000 万元,分别给予 10 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电子商务模式与业态创新

(一对我区整合餐饮住宿、旅游票务、金融支付、消费购物、社区家政、社会保障、医疗保健、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等服务资源构建便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当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审核认定,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台建设和宣传推广费用,给予 10%的运营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 20 万元,同一企业累计享受运营补贴不超过三年。

(二)支持布局无人便利店等新零售业态。对我区企业在全市酒店、社区、商场、商务办公场所等设立无人便利店、无人超市,实际营业面积 100 (含)、200 (含)、500 (含)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的, 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补贴。

第七条 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建设

(一)与高新区签订打造“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中心、基地、楼宇” 协议,并确定为“高新区电子商务专业孵化基地”的相关主体,租售给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用于办公场地的,经审核认定,每租售 5000 平方米且租

售场所正常经营的,给予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 10 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

依次递增,对同一主体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支持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采取企业主导、市场化运营、政府支持的方式,对具备完善的电子商务发展基础,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该基地经营单位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跨境电商发展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登记在我市,年度进出口额实现 1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分别按照当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 5%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鼓励我区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简称“两仓”), 并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经海关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后,每设立 1 万平米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50 万元。

(三鼓励区内外贸企业优先使用我区保税物流仓储设施。经审核认定,连续三年对企业实际租赁“两仓”费用按 10 /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四发挥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并获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 1:0.5 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一)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企业示范创建工作,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发展行业电商联盟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专业行业协会(商会组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电商联盟,负责开展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流、学习、研讨活动,普及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评选和发布全区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红黑榜单;开展电子商务咨询、评估、认证等服务, 推动全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联盟企业数达到 50 家以上,经认定后,按其实际投入额(基建和土地除外给予不超过 20%的补助,用于支持行业电商联盟开展电商服务相关业务所需配套设备,以及开展行业电商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投入,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支持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对于租赁我区企业厂房、仓库建设区域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区域配送中心,租赁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的,对企业上年度仓储租赁费用按 5 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连续两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三章

第十条 加强扶持资金管理

扶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专项扶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任何单位不得私分财政奖补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缴全部奖补资金,取消企业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意见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区级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相关扶持的电子商务企业承诺在高新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 5 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高新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十三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 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本政所涉及资金奖或补贴按度统一排集中报。

本政由高新服务业进局组织条款所及相关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新开〔201442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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