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申报2021年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2021-05-26 09:44:39 | 来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省政府确定的践行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豫工信科〔2011〕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赋予长葛市等9个践行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市)部分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政办〔2020〕36号)等有关地方性法规及文件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决定开展2021年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2021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工作,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申报遴选和推荐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安排
(一)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豫政〔2021〕13号),2021年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遴选将按照“做强优势产业、做大新兴产业、做优传统产业”的要求,围绕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电子制造、先进金属材料、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战略支柱产业固链强链,构建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尼龙新材料、智能装备、智能传感器、5G等战略新兴产业链开展申报遴选认定,各地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地上述产业集群发展要求有重点地推荐申报企业。
(二)申请认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单位除应具备《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条件、满足认定基本标准外,还应在其主营业务领域掌握相关核心技术或在相关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省内同类企业中居于领先位置。申请单位的必要条件为:
1.已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2.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3.企业按要求正常向财政部门报财政快报。
申请单位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格式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其中财务方面须提供2018-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属于境内上市企业或“新三板”企业的,可只提供在相应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审计报告网址链接),审计报告附注中应反映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等相关财务数据;《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所列的各项评价指标均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
(三)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及省政府确定的践行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市,以下简称“三起来”示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当地财政局根据规定条件和要求,对本地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择优联合行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推荐。
(四)为保证所评选出企业在省内及本地的代表性及示范作用,2021年各地推荐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候选单位继续实行名额限制。郑州、洛阳、新乡等3市择优推荐原则上不超过3家,其他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择优推荐原则上不超过2家,各省直管县(市)、“三起来”示范县(市)择优推荐1家,省属企业可择优推荐下属工业企业1家。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当地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于6月18日(星期五)前将推荐文件及“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分别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同时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注册地在本地企业参评;联合推荐文件由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直管县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推荐文件及申报材料送有关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印章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起来"示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当地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并将申报材料直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所在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在联合行文推荐本地企业时将“三起来”示范县(市)推荐的企业一并汇总并予以标注。
(五)驻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单位的申报材料可由相关区工信(经发)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推荐直接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也可交由相关省辖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后(须在文件或汇总表中列明所占用申报指标来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六)2021年当年评选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愿参加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遴选,凡愿意同时参加2020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遴选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单位请在附件1中“企业基本情况表”有关栏目中注明申报意向。
二、2021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工作安排
(一)申请推荐参加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单位,应系已被认定为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且按照规定通过了相关复核评价,并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及产业化突出成果。申请单位须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完整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3)。
(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当地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择优推荐,于2021年6月13日(星期三)下午下班前将推荐文件(含“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分别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同时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两份)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将根据2021年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遴选结果和各地推荐的往年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单位情况进行筛选,按照工信部下达的推荐名额确定推荐参加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选的单位。
三、有关说明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提交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文件时须同时提交2020年度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作总结(内容及提纲要求见附件5),对本地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总体情况及2020年推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情况进行总结与回顾,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未提交总结的地方所推荐的企业不能参加2021年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评审。
(二)本通知所指的省属企业是指河南省政府国资委网站上列明的省管企业,河南省财政厅网站上列明的省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和省属金融类企业,其下属工业企业是指由上述企业直接投资、且为第一大股东的工业企业(或财务并表工业企业)。
(三)2021年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如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参加2021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遴选,可凭所提交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参加我省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遴选;如经评审被确定推荐参加2021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须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的时间和数量要求,按时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鉴于我省2021年推荐参加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有名额限制,为提高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参加国家技术示范企业遴选的积极性,凡2021年各地推荐参加2021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如被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机构参加遴选,无论其是否被认定为2021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均不能参加次年、即2022年我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推荐遴选,须到2023年才能再次申请参加省级层面推荐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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